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由公司租車錢從薪水扣公司掩護員工逃稅

日期:2009-11-21
媒體: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陸倩瑤
標題:由公司租車錢從薪水扣公司掩護員工逃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有不少公司行號以「先租後買」方式,幫高薪員工租車,以薪水給付租車費用,讓員工薪資所得降低、少繳所得稅;但法院提醒,「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四名高級業務主管,年薪從一百六十八萬元到三百廿九萬元不等,以這種「假租車、真逃稅」手法短報薪資所得,被要求補稅、罰鍰七萬元到十五萬餘元不等;四人提起行政訴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永達保險副總陳慶鴻昨天指出,根據公司內規,職級副總以上與區經理以上的業務人員,享有「配車」福利,這並不是協助員工短報薪資、逃漏稅的手法;本案的租車費用不是以四名主管的薪水給付,永達保險也沒有協助員工逃漏稅。

陳慶鴻說,檢調曾調查此事,已處分不起訴;但國稅局仍認定這四名主管逃漏稅,司法和行政機關的認知真的「差很大」。

九十四年間,永達保險分別與格上、和車、台壽保、合相四家公司簽約,承租凌志、寶馬等高檔轎車,由吳姓、陳姓、田姓、林姓主管付了一到兩年的租金,再買下,四人以扣除租金的薪水列報所得,減付當年的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認為,永達保險公司讓符合一定資格且要買車的員工去找租車公司,由公司出面簽約租車,實際上,簽約保證金由員工繳納,每月的租車費用也從員工薪水扣付,等到租約期滿後,員工可直接取得車子的所有權。

據指出,永達保險以租車人名義,將車輛租金列為營業費用,這四名主管的薪水扣除租車費用後,則可以適用較低級距的稅率來逃漏所得稅。經過計算,四人分別應補稅罰鍰六萬八千多元到十五萬三千餘元不等。

四人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全部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如果永達公司是實際承租人,何需扣付員工的薪水?顯然公司出面簽約,只是為了掩蓋員工是承租人,將員工薪水轉變為車子租金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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