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帶司機的汽車租賃,如何監管?

由於“帶駕租車”屬於道路運輸行業包車客運的一種業務, 租車公司又具有租賃特性,“因此,多數國家對其監管是和普通汽車租賃服務不一樣的,傾向於客運行業的監管模式”。
  比如在英國倫敦、美國紐約,規定承租方必須經過獲得批准的經營商的預約,才能租用帶司機的車輛。紐約規定,帶司機車輛載客不得超過20人,承租方不得在街旁搭乘帶司機的租賃車。同樣是英國,有的城市則對帶司機租賃沒有限制。
  在日本,規定汽車租賃不得提供駕駛服務,但不禁止提供駕駛人員資訊。韓國規定不得提供駕駛勞務,外國人、殘疾人、65歲以上者、團體客戶、租期6個月以上者除外。
  但目前在我國,關於汽車租賃業的全國性政策法規,還未提上公開日程。
  “汽車租賃市場前景非常廣闊,目前關鍵是要有正確、明確的市場定位。如果能躋身現代服務業,將給汽車租賃行業帶來一系列政策便利。比如,可以享受環保政策在稅收融資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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