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4日 星期三

車牌移掛他車輛,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其他車輛,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不堪使用,請依規定將車輛號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未依規定繳回,而轉賣、移用使用牌照將加以處2倍罰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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