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閃避他車自撞橋墩,丙式車體險照賠?


民國100年8月6日陳○○駕駛被保險車輛行經彰化縣鹿港鎮鹿草路五段與番雅溝南岸口,為閃避第三人黃○○駕駛之車輛,致被保險車輛碰撞番雅溝橋之護欄而毀損。
案情分析
本案發生爭議係因陳○○之車投保「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險」又稱丙式車體險,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修復費用時,遭保險公司依丙式車體險保險契約第3條不保事項第1約定,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而拒賠。並依據鹿港分局交通分隊處理肇事經過摘要及台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所載,被保險車輛之毀損並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屬前開不保事項之範圍。
賠償責任探討
丙式車體險保險契約第1條第1項承保範圍約定,被保險汽車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同時,不保事項第3條第1款約定,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在理賠範圍第5條第3款約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保險公司以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 另外,保險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本案係陳○○駕車為閃避黃○○之車輛,致被保險車輛碰撞番雅溝橋之護欄而毀損,並有台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及彰化縣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稽,並經兩造雙方確認無誤。此外,依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記載及當事人之陳述,被保險車輛與黃○○所駕駛之車輛並未發生碰撞接觸,此為不爭事實,故被保險車輛之毀損非因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不適用丙式車體險保險契約第1條第1項約定,是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本案經被保險人陳○○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經該中心評議委員會討論認為除考量前述保險契約約定事項外,被保險車輛之毀損係為閃避黃○○駕駛之車輛,致被保險車輛碰撞護欄而毀損,依保險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應對此避免損害之行為所生費用負償還之責。同時審酌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被保險車輛未減速慢行是肇事次因,駕駛人並非全無疏失,依公平合理原則,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裁定,保險公司應給付被保險人車輛修理費用51,000元。 由於本案情節(投保丙式,為閃避人車而自撞)在保險公司理賠部門時有所聞,發生爭議在所難免。但本案之最終評議結果應可視為「個案處理」,並非鼓勵或誘導被保險人皆可利用此案模式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且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係就客觀事實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非淪為消費者求償利器,在此要向大家特別說明。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介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由政府百分之百捐助的財團法人。 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在台灣造成多數投資人受害的事件,暴露出我國既有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沒有辦法快速、有效地使因為金融服務業不當銷售行為而受損害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確實獲得保障。為了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之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當接受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業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之間,發生民事爭議的時候,在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仍然不能得到滿意的回應的時候,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會先請雙方當事人來溝通,就是「試行調處」,如果不能調處成功,才由具有專業性與公正性的評議委員,就雙方的主張,進行「書面評議」。書面評議的結果,如果是金融服務業應該賠付,那麼,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當金融消費者願意接受,而且金融服務業在事前也以書面聲明在這個額度之內,也願意接受的話,這個評議結果,金融服務業就必須接受,也就是說,對金融服務業有拘束力。這個拘束力的存在,就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既有的其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最大的不同。因為有這樣的拘束力,才能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機車強制險3月起調降

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調整 三月一日 上路,為減少國人保費支出負擔,今年汽車強制險保費不需調高,機車強制險部分還可調降1.3%,依車型不同,保費調降金額在10元至15元之間。
此次費率調整案自今年 三月一日 開始實施,「普通輕型機車」的二年期保費可減少15元,「大型重型機車」二年期可減少14元,「普通重型機車」二年期保費降低14元、一年期保費減少10元。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針對強制汽車責任險的費率調整,依據保險發展中心的精算結果,今年度整體保費原本應該要調升26.1%。不過,考量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特別準備金餘額仍有255億元,尚可支應保費缺口,因此決定今年汽車部分費率維持不漲;至於機車一年期與兩年期之總保費,則予以調降1.3%。
強制險從1998年實施以來,分別於2000年8月將死亡和最高殘廢給付由120萬提高至140萬元,之後再經過三次調高,從去年起已調升為200萬元,擴大保障額度。在費率方面,從2001年7月開始,已經調降9次保費費率,累計降幅達47.4%,今年3月則是第10次調降。